来自:苏州专业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 :次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行使权益的担任人,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法定代表人的辞职问题,我国《公司法》尚未有明白的法律规则。本次问答即盘绕理论中法定代表人的退出问题而停止。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概念
公司(法人)在性质上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其自身并不具有自然状态上的行为才能,其行为只要经过自然人才干得以表现和施行,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为最终由法人享有权益并承当相应义务。因而,法人的行为必需经过法定代表人才干显现。《民法总则》第61条规则:“按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则,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担任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注销”。综上,法定代表人是指按照法律或法人(公司)章程规则代表法人(公司)行使民事权益,实行民事义务的主要担任人(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理论上,一个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基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根本条件和才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于公司之间存在本质关联性,即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由于公司的法人位置属于法律拟制人格,法人对外展开民事活动需经过其法定代表人停止。理论中,由于工商注销仅做方式检查,而不做本质检查,故招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乱象丛生。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以为本人只是挂个名而已,况且还有“挂名”报酬能够拿,何乐而不为?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践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当同样的法律义务。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潜在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义务
《民法总则》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形成别人损伤的,由法人承当民事义务。法人承当民事义务后,按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则,能够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应用职权收行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富。”;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义务。”;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则,损伤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若法定代表人违背忠实、勤奋义务,损伤了公司、股东利益的,需对公司或股东承当损伤赔偿义务。普通状况下,公司以其本身的财富为限对外承当还款义务,但假如实践控制人支配公司时,又有虚拟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藏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富等行为,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也需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另外,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迫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迫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二)刑事法律义务
我国《刑法》规则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停止处分外,还可能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的刑事义务。关于“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的详细范围,在司法理论中通常会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并据此断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承当刑事义务。
若公司实践控制人应用公司施行经济立功行为的,如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有证据能证明其明知公司实践控制人应用公司施行上述立功行为,却不加阻止或听任实践控制人的立功行为的,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需承当相应的刑事义务。实务中触及的常见罪名有:
1.工程严重平安事故罪、严重义务罪(《刑法》第137条、第134条)
建筑、矿山等企业更容易冒犯工程重点平安事故罪。以建筑行业为例。一旦发作平安事故,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度规则,降低工程质量规范,形成严重平安事故的,对直接义务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消费、销售伪劣商品类立功(《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
包括消费、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装品等。在这类单位立功中,将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的刑事义务,刑罚最重至死。
3.走私类立功(《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
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法定代表人触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拟常见。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次序罪(《刑法》第158条至第169条)
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第192条)
6.危害税收征管罪(《刑法》第201条至第212条)
比拟常见的罪名,包括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
7.扰乱市场次序罪(《刑法》第221条至第231条)
包括损伤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运营罪;强迫买卖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276条、第313条)
(三)行政法律义务
在行政管理范畴,针对某些公司施行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是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强迫措施或处分措施的,特别是在公司工商注销与税务交纳范畴。
《民法通则》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当义务外,对法定代表人能够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1 、超出注销机关核准注销的运营范围从事非法运营的;2 、向注销机关、税务机关坦白真实状况、故弄玄虚的;3 、抽逃资金、藏匿财富逃避债务的;4 、解散、被撤销、被宣布破产后,擅自处置财富的;5、 变卦、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注销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严重损失的;6、 从事法律制止的其他活动,损伤国度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征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求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征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其他义务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辅佐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则的其他措施。”;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7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能够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担任人或者影响债务实行的直接义务人员限制出境。”;
因而,在公司不实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迫执行时,人民法院能够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迫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影响本人创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注销管理规则》第4条:“担任因运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义务,自该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撤消停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义务,自该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注销机关不予核准注销。”
3.董监高任职限制
《公司法》第146条:“担任因违法被撤消停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义务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停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朱晓:《“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载于“悦人法享”公众号,2019年1月16日。
无特殊情况无需出庭
法律顾问全程跟进
拿不到钱不收费
让您的信息安全又保密
即刻拥有专属法律顾问